医院新闻
发布时间:2014-01-29
近日,我院出台了《关于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的暂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扩大监管范围、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处罚力度,坚决治理“红包”。
一、 监管对象由医务人员扩展到全体人员
既往治理“红包”“回扣”,都是医务人员,但其他人员也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回扣”现象,因此,医院将监管对象从医务人员扩大到全院各类人员。同时实行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制度,建立台账,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诚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规定》中提出了3项基本要求、12项处罚措施。建立全院各类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和医德医风档案。
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医务人员、行政人员、中层干部、领导干部、聘用人员、采购人员等违规的处罚详尽、明确。医务人员违规轻则处以10倍的罚款,再次收受“红包”的,不论其数额大小,报上级医疗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合同聘用制人员或临时工收受或者索要“红包”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解聘;中层干部(含)以上领导干部违规,一律先免职,离岗培训6个月,给予相应的处分;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要求经销商在合同中签署“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承诺”,一旦违规,立即停止采购其产品,并中止与其经济往来。
三、自我加压 缩短告知工作日
《规定》中要求“收到‘红包’‘回扣’无法退回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这一要求比上级部门规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了2天,体现了医院自我加压,坚决治理“红包”“回扣”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