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活动
发布时间:2015-04-29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全院干部职工廉洁行医,更好的落实“红包”等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关于建立医药购销*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全院干部职工在医务活动或业务工作往来时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等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红包”是指全院各类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药品及其他医药服务机构等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及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给予或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以及其他物质与非物质利益。
1、全院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不得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得开单提成、不得违规收费、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不得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2、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并如实填写《行风登记本》。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患者及家属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一经查实,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全院各类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交医院财务入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建立全院各类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和医德医风档案。
2、被投诉或被举报收受“红包”、“回扣”者,一律由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
3、对于查实的红包、回扣一律予以收缴,并按照收受金额的10倍进行罚款。
4、经核实金额不满500元(含本数,下同)的,全院通报、批评;
5、经核实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6、经核实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取消当年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的资格。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经核实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两次收受“红包” 累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取消当年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级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医疗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8、合同聘用制人员或临时工收受或者索要“红包”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解聘。
9.医务人员因收受“红包”按本规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红包”的,不论其数额大小,报上级医疗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10、担任中层干部(含)以上领导干部,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货物、服务项目时收受或者索取“红包”“回扣”属商业贿赂行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离岗培训6个月,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院周会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12、建立采购行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耗材、物资材料经营或其代理企业在合同中签署“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承诺”。一旦在合同履行期间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和不良记录,立即停止采购其产品,并中止与其经济往来。同时列入不良记录并报备上级相关部门。
三、共产党员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的,视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对科室发生的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问题不报告、不查处、不追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职务等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纪检纠风部门要把“红包”治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设立举报电话:内线:8090,外线:86620136。举报邮箱:jcs86620136@163.com。
六、对于署实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举报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拆收,登记受理,建立台账,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核实举报属实,按照本处罚规定执行,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于匿名举报件,采取适当方式核查相关情况,认为反映内容基本属实且需要查处的,再进行查处,建立台账。对反映内容不实的匿名举报件,要分清是属于错告还是诬告。对于因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可在问题澄清后,以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对于那些动机不良、挟嫌报复而进行诬告的,医院可以查找写信人,并根据其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等处分。经核实举报属实,按照本处罚规定执行。
七、对举报揭发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并为查处收受“红包”、“回扣”提供证据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试行规定在执行中与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